港股通与境外券商,为什么税率不同?
两套规则各有立法依据,源于不同的政策意图。
同样是买卖港股,为什么通过沪深港通不需要缴税,而通过富途、老虎等境外券商则需要按 20% 缴纳?这两套规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这并非矛盾,而是 两个不同政策通道下的两套独立规则。一边是国务院为推动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设计的政策性优惠,有特定文号;另一边是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常规征税规则,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有 效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 效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4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 行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港股通的暂免征收,本质是为了把内地居民资金引向港股、把香港资金引向 A 股——属于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政策红利,从立法之初就明确写明是"暂免"(政策性优惠)。
而通过富途、老虎等境外券商直接持仓港股的内地居民,这笔交易并不经过沪深港通通道,不享有该项政策性优惠,适用的是《个税法》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常规规则。
两个通道,本就是不同政策意图下的两套规则——
差异是设计,不是矛盾。